为明确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互联网信息与网络安全,营造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单位应认真落实以下责任:
一、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有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责任单位警告、罚款、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等行政处罚。
二、不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从事犯罪活动。
三、不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五、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实时审核,发现有以上二、三、四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单位网络中含有以上第二点内容的地址、目录或关闭服务器。
八、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网络资源或终止经营活动,应及时到属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办理有关备案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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